二世元年的七月,天降大雨,局势由此转折。
九百名被派往渔阳戍边的男子,在途中停下脚步。
雨势持续不断,前路泥泞难行,队伍无法继续行进。
负责带领的两个屯长,陈胜和吴广,仔细核算后得出结论——按此进度,抵达渔阳必定逾期。
《史记·陈涉世家》有着明确记载:“恰逢大雨,道路受阻,估计已经耽误期限。
逾期,按照律法都要处斩。
陈胜和吴广私下商议:如今逃跑是死,造反也是死,同样是赴死,为何不为了国家而死呢?
这段记述流传两千年来,常被视作秦朝法律严酷的例证。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1975年冬,湖北云梦县睡虎地,考古人员从一座秦墓掘得一千一百多枚竹简。
竹简主人是秦代一名基层官员,名唤喜。
他生前抄录了诸多法律条文,死后将这些竹简一同入葬。
出土的简牍囊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行政、军事等各个领域。
其中一篇《徭律》,专门界定了徭役相关事宜。
律文中写道:“朝廷征调徭役,有人不去的,罚两副铠甲的价值。
逾期三至五日的,予以训诫。
六至十日,罚一面盾牌的价值。
超过十日,罚一副铠甲的价值。
因雨等自然因素耽误的,免于处罚。”
翻译过来即:朝廷征发徭役,有人不到的,罚两副铠甲的钱数。
迟到三到五天的,施以口头责备。
迟到六到十天的,罚一面盾牌的钱数。
迟到超过十天的,罚一副铠甲的钱数。
若因雨水等天气因素耽搁,则免予处罚。
睡虎地秦简的书写时间跨度为公元前306年至公元前217年。
换句话说,在秦朝统一前后的漫长岁月里,服徭役时迟到最多是要罚款。
雨天造成的延误还能免除责任。
这就引出了个疑问。
《史记》言“逾期,法皆斩”,秦简载迟到最多罚款——同一部法律,怎能同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
或许可以解释:陈胜、吴广所服并非徭役,而是兵役。
《史记》原文提及“发闾左適戍渔阳”。
“適戍”二字颇具意义。
“適”通“谪”,意为惩罚性的派遣。
“戍”指戍边任务,属于军事范畴。
陈胜、吴广担任屯长——此职务在军队编制中相当于小队长。
他们之上有将尉指挥,之下带领九百名戍卒。
这是一支完整的军事队伍,而非修筑长城或宫殿的民工队伍。
睡虎地秦简中保留的《戍律》简文虽不完整,但仅存的一枚竹简仍可窥见一斑:“戍律规定:同住者不得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执行戍边任务若不守法,罚两副铠甲的价值。”
此律文规制的是屯戍之役,而戍役需遵循军法。
军法与徭法的惩戒标准全然不同。
汉代承袭秦朝军法体系,《汉书》描述得很明确:公孙敖、张骞因“后期”——即军事行动中延误——本应斩首,后用金钱赎罪才得以幸免。
汉承秦制,秦朝军法只会更加严厉。
攻城战逾期不仅处斩,还要株连三族。
所以司马迁所记“逾期,法皆斩”,针对的很可能不是普通徭役,而是戍卒适用军法。
陈胜、吴广所言非虚,司马迁也非刻意夸大。
症结在于,后世将“戍”与“徭”混为一谈。
但这只是序幕。
更深层的疑问还在后面。
秦朝为何要将九百名戍卒发往渔阳?
为何偏偏是“闾左”?
“闾左”之语,困扰学界两千余年。
《史记·陈涉世家》载“发闾左適戍渔阳”。
但“闾左”究竟为何意?
历代学者解说纷纭,莫衷一是。
唐代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录有两种说法。
其一谓“秦时复除者居闾左”——“复除者”指按规定免役者。
其二言“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富者住右侧,贫者住左侧。
司马贞本人更倾向于后说,认为秦朝是先征富人,富者去后始征贫者。
但司马贞理解有误。
他将唐制征发逻辑套用在秦朝身上。
唐朝确系徭役征发从富者始,富者尽则取贫弱。
秦朝则截然相反。
秦朝的谪戍制度有明确的征发次序。
《汉书·晁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