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篇文字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书评。中华书局曾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杜家骥教授,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姚念慈教授所著《八旗制与清初皇权的演变》(下文简称“此著”)撰写书评。但因为沟通上存在误会,杜家骥教授收到的是出版前的PDF书稿,误以为中华书局是请他在该书出版前提出修改建议,于是撰写了这份文稿。经姚念慈教授与杜家骥教授同意,澎湃新闻·私家历史决定公开发布此文,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学术讨论。品读《八旗制与清初皇权的演变》,发现其中不少观点与自己认知有出入,故择其分歧较大的方面,逐条列出,望能为书稿的修订提供一些参考。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八旗是否施行“分封制”。此问题与满族入关前政权的性质、政体形态、皇权及其演变密切相关,也是本人与此著最大的分歧点。在过往的《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及部分文章中,本人一直将八旗施行领主分封制作为核心内容及主线,展开论述。
此著则认为,满族八旗并未实施分封制,并从满族的历史渊源、地理环境及女真人的经济生活方式出发,阐明清朝入关前社会形态的基本特性与其国体的特殊形式,具体指出:“女真迁徙无常,零星分散。其生活方式,原以狩猎、采集为主,农耕为辅,因而‘决定其通往民族国家之路,不可能效法游牧民族蒙古的分封制,最终只能归聚于一个家族之下’。”(第2页,原PDF书稿页码,下同)据此推论:“家国合一,即旗之本质,亦八旗制之国体,而欲保证其稳定性,又必须以父权制为核心。”(第2页)此著的诸多观点,多由此而来。
本人主张,“分封制”即领主分封制,是古代社会早期普遍存在的制度,源于当时政权建立过程中家族较强的“私有”倾向。早期政权主要由某家族带领兼并邻近部族发展而来,其目的便是将兼并所得的人与物,作为家族财物分给本族人,同时奖赏协助兼并的功臣之家。这是当时“私”性因素驱动的“分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商周,还是周边民族,都有类似内容,只是形式与程度有所不同。受封者,即领主,这是分封的核心,也是其他内容的基础。通常,占据之地域广阔者,受封领主会在各地建立藩国或部落领地。如西周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其本姓姬族的受封者建立的诸多藩国,与少数受封异姓领主之国,遍布中原“天下”。蒙古成吉思汗家族受封者,则广布亚欧。因此,经济生活、地理环境并非分封制的根本原因,先秦中原农业区及其民族、边地游牧民族,乃至欧亚其他地区,均可施行分封制。此外,也不能因为受封领主未到地方据领地“之藩”,就否定其分封性质。因为将部众属人、土地等财物分给受封领主,正是分封制的基本内涵与前提。部分实行分封制的政权,也可能因地域、政治、军事等原因,不给予领主京外领地或不建藩国。满族的分封制就属于这种情况(详见后述)。其先世女真金朝,也曾实行汗家完颜氏分封勃极烈为领主,领辖属人。后世女真、满族之领主贝勒与此类同。
满族分封制的主要体现是,大家长努尔哈赤将兼并所得的人、物,以分家产的形式,分给本家人。其中人口编为牛录,并组为“旗”(固山),分给家族之人。受封而领有牛录者成为“领主”,每旗领主中,以身份较高者(通常也是领有牛录较多者)为“旗主”(文献上称“固山贝勒”“管旗贝勒”),管辖该旗。少量牛录属人分给异姓“专管”(或为协助努尔哈赤家族征战而奖赏,如额亦都所领牛录,或为投附所带人丁编为牛录仍由其领有,如何和礼所领牛录)。其“物”方面的分给:战争掠获物,集中后分给各旗旗主等领主;所占据的土地,分拨给各领主之旗。旗主等领主,对所封本旗旗下牛录属众,及所分得的战获物、土地,具有“私”性领有权。唯不令受封领主在地方建“藩国”,而是诸旗旗主、领主集中居于京城。努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