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穿刺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以“非合同约定检查方式”拒赔被判败诉

来源:搜狐新闻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保险的纠纷。案情是这样的:边先生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后来在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治疗结束后,他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确诊方式不符为由,拒绝赔付。边先生不服,告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他6万元保险金。

这起案件的起因在于确诊方式。2024年8月31日,边先生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轻症赔付比例是20%,即6万元。合同里明确写着,恶性肿瘤-轻度需要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但是,2025年7月21日,边先生是通过穿刺活检,也就是细胞病理学检查,确定自己得了甲状腺乳头状癌。治疗了一个月,他于2025年8月21日出院,然后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他的确诊方式不达标,拒赔了。

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6万元。他坚持认为,自己确诊的甲状腺癌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条款里明确要求“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疾病。他们认为,这种诊断方式是判断甲状腺癌类型、侵袭程度和分期的标准,而细胞病理学检查则有局限性,无法提供这些关键信息。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案件的争议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因为边先生没有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而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医学上对肿瘤的诊断依据有不同的级别,组织病理学诊断可信度最高,但不是唯一方式。细胞病理学检查也是合法的确诊手段,创伤更小。边先生已经通过穿刺活检确诊了甲状腺癌,这足以证明他符合理赔条件。其次,在保险案件中,被保险人只需证明符合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没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就拒赔。边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为甲状腺癌,理应属于理赔范围。最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条款不应将诊断方式作为疾病及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边先生保险金6万元。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