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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把毕生31万元积蓄给女儿女婿保管,次月女婿却把钱转给前妻儿子,法院判了

来源:丹巴新文网

近日披露的一起案件源自上海浦东。案件细节显示,当地王老太多年来秉持勤俭习惯,累积存款达31万余元,意图确保老年生活无忧。其女儿李某与女婿张某随即提议,由他们照顾王老太的生活,并承诺代为保管这笔养老钱款。王老太基于对女儿的信任,于2024年3月将全部31万余元转交给了女婿。

钱款到手后不久,即2024年4月,女婿张某在未征求王老太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将这笔钱款转给其与前妻之子小张,随后谎称此举是为了为王老太购置一处养老房产。然而,关于房产的承诺始终未能兑现。王老太在多次索要存款无果后,最终选择将女儿李某和女婿张某一同起诉至外区法院。

2025年1月,经过法院的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李某和张某需归还30万元代管钱款。但遗憾的是,协议履行并未如期进行。王老太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结果并不理想,法院仅从女儿李某账户中扣划到3000余元,而夫妻二人在执行程序中唯一可执行的财产仅限于女婿张某每月1000余元的退休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10月,王老太以债权人的身份,将李某、张某和小张一同告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她请求法院撤销张某与小张之间的转账行为,并要求小张退还30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王老太通过执行程序陆续拿回了1万余元,因此决定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返还的金额调整为28万余元。

王老太坚持认为,张某转给小张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无偿转让,直接导致张某失去偿还其所保管养老钱的可能,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债权,应该被撤销。而李某、张某和小张则共同辩称,张某转账行为发生在2024年4月,远早于调解书在2025年1月确认的债权,因此不应以此为由撤销先前的行为。此外,他们主张王老太实际是借用张某的名义购房,转账金额实际是购房成本,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指出,债务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放弃债权、提供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若此类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和小张未能证明转账行为与购房有关,也未得到王老太的事后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转账行为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表现,加之李某和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足够偿还能力,张某的行为显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影响了王老太债权的实现,符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针对关于转账时间早于债权成立的抗辩,法院指出,王老太交付保管款项的行为发生在调解书生效之前,但债权自张某实际收到款项时就已存在,且撤销请求未超出王老太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因此,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

判决生效后,小张主动将钱款返还至张某账户,随后这些款项被外区法院执行归还给了王老太。目前,王老太已全部拿回了这笔款项。

信息源自上海浦东法院及广州日报,整合报道于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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