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垄断案尘埃落定。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携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的行为展开了调查,并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高达51.79亿元。
这一决定向所有平台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无论是在形式上表现为“二选一”的简单垄断,还是以“技术+生态+行为”为特点的复杂垄断,都不可能在反垄断的利剑下幸免。监管部门明确表示,绝不允许任何企业以任何理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携程垄断案的查处,不仅是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首次针对新型垄断行为的判决,同时也是对“内卷式”竞争的深入整治,为推动平台企业及其内部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共同发展树立了典范,对于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创新与健康发展,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携程作为国内最大的在线旅游平台企业,经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发现,携程强制“特牌”酒店进行独家合作,构成了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同时强制“金牌”“无牌”酒店提供“全网最低价”,构成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对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从处罚决定书来看:责令携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额返还从酒店经营者那里强制扣除的订单储备金共计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对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处以7.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5.21亿元。这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中反垄断执法首次同时采用三种处罚方式的第一案。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全面考虑了涉案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持续时间等因素,使得处罚决定于法有据,过罚相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彰显了反垄断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反垄断执法的核心价值,并不完全在于高额的罚款,而更在于通过行动疏通因垄断行为而受阻的公平竞争机制,释放出强烈的政策信号。此次对携程的查处,丰富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案例库,向市场发出了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强烈信号。“独家合作”剥夺了酒店商家跨平台经营的权利,限制了其他平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全网最低价”行为严重压缩了酒店的经营利润,短期内消费者可能会享受到低价的产品和服务,但从长期来看,消费者将不得不承担隐性垄断带来的溢价,面临“前期低价,后期高价”的风险。恢复竞争,让市场机制重新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可以激励经营者进行创新,提升消费者的整体利益。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起“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监管、事后依法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查处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展现了我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护航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实践证明,反垄断不仅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内卷式”竞争的有效治理。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今年4月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都强调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性。在一些行业中,头部平台为了获取垄断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这是导致“内卷式”竞争加剧的关键因素。查处携程垄断案也向市场传递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明确信号。“全网最低价”迫使其他竞争性平台和酒店经营者进行低价竞争,形成了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的不良生态。值得注意的是,携程并非孤例,“平台赚钱、商家薄利、劳动者负重”的现象在网络外卖、网络货运等行业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平台经济是数智技术与业务生态相结合的产物,平台“内卷式”竞争对行业的损害是系统性的,会导致行业整体利润下滑、创新活力不足、生态持续恶化。反垄断执法正是要打破这种低水平的竞争循环,推动行业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良性循环。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查处携程垄断案的背后,还提出了一个深刻的时代问题——如何推动平台企业与其内部经营者、劳动者的共赢发展?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头部平台利用其技术、资本和数据优势,在各自领域内建立了坚实的壁垒,逐渐从原来的交易撮合者、创新颠覆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流量分配者。如果没有有效的外部制衡,任何一家平台都可能形成市场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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