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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硕博学位教职难解公正之问 | 新京报快评

来源:丹巴新文网
处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硕博学位教职难解公正之问 | 新京报快评

治理高考移民问题,相关法规建设仍待完善。

▲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副教授宋某某18年前存在“高考移民”行为证据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文|熊丙奇

有信息透露,副教授宋某某因“高考移民”问题被举报。江苏师范大学方面的回应是,举报内容属实,他们在2021年12月对宋某某进行了处理,目前已撤销其本科学位,但硕士、博士学位维持不变,他本人还继续在学校工作,职位依然是副教授。

这引来了不少讨论。既然已经查实宋某某属于高考移民,他的本科学位已经没有了,为何硕士、博士学位还能保留?学校为何不直接开除他,只是给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了绩效工资,取消了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处理结果看起来“不痛不痒”?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的界定,高考移民是指采取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交虚假学籍证明等方式,跨省获得高考资格的行为。对于涉及高考移民、报名资格造假的人,处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过,具体到这件事,也需要明确其中的法律界限。

教育法有明确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入学资格的人,如果已经是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开除。宋某某是否算公职人员,目前尚不明确,就算算是,“高考移民”和“冒名顶替”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上述条款予以开除处理。对于多年前发生的违规行为,追溯处理时同样要坚守法治精神,做到宽严相济、责罚相当。

监察法实施条例提到,监察机关有权调查处理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之前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宋某某是公职人员,他高考移民期间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有权介入处理。但相关条文也只说“可以”,并非必须施以最严厉的处罚。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指出,考生伪造凭证、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骗取高考报名资格,毕业后发现这种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宣布相应学段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学位法也规定,如果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该学位。

因此,宋某某被查实属于高考移民,撤销他的本科学士学位是依法进行的处理。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却很难撤销他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因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一个独立过程。类似情况其实不少见。

有人觉得没有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就失去了根基,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时,审查的是入学材料、课程成绩、学位论文。除非发现他在硕士、博士入学、学习期间存在应该撤销学位的违规行为。

高考移民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扰乱正常的教育秩序,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可是,一些网友从打击高考移民、加强师德建设的角度出发,希望校方能开除或解聘宋某某,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这仍然属于模糊的地带。

要走出这个困境,或许就需要修订和完善现行教育法,参照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方式,明确对存在高考移民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规范范围不限于公职人员,也应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高校教师等。只有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明确处理规范,才能消除相关争议,保障高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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