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早先报道的《》事件,最近有了新的动态。
6月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赔偿陈书法侵犯人身自由方面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943.1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6月29日,陈书法向红星新闻记者阐述,他自己觉得赔偿决定书对于“最清晰的那些点都表示了认同”。接下来,他打算召集律师,逐份整理全部相关资料,继续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部分内容
一位商人因回乡投资犯罪被关押86天
历经16年冤案终获平反
红星新闻记者早先报道的情况是,2005年,河南南阳的54岁商人陈书法,正在西安市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业务。当年,汝南县的县委与县政府前往西安进行招商引资,陈书法决定返乡投资汝河生态治理项目。
陈书法回忆,当年他和汝南县就定下汝河生态治理工程,县里没有直接支付工程款项,而是约定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向陈书法的西安东湖公司提供380亩商住开发用地。
2006年6月,东湖公司成功获得汝南县汝河故道两侧共38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使用权,为此共缴纳了9500万元土地出让金(该款项用于抵扣工程款)。自那以后,陈书法顺利拿到了这批土地的使用权证。
“在生态治理工程里,我们公司投入了将近一亿元,相关单位用土地来抵补,我们自己实在无力独自开发,只能寻找合作方。”陈书法表示,他将这些土地,与杜某、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
一份联营合作开发协议明确显示,东湖公司用已有的基础设施和土地作为股份投入,合作的公司则根据东湖公司的规划,出资建设并持有股份,东湖公司固定收取收益,双方进行联营合作开发。东湖公司负责办理该宗土地的所有权手续。东湖公司也负责承担土地开发建设中涉及的环保、人防、规划、消防、墙改、文物等方面的相关费用。几份协议中,东湖公司约定的固定收益标准为每亩15万元至45.5万元不等。
2009年6月25日,陈书法因涉嫌逃税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8月2日,陈书法被逮捕。9月4日,陈书法被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2日,汝南县公安局就东湖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展开立案侦查。12月15日,陈书法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陈书法转为取保候审。
2011年8月11日,汝南县检察院对陈书法提出控诉,指控其犯有逃税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将案件提交至汝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汝南县法院于2011年11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东湖公司获得汝南县汝河故道两侧380亩土地的使用权后,以盈利为动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用联营合作开发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最终裁定,陈书法不构成逃税罪,但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1月,汝南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
自那以后,陈书法开始了申诉之路。2021年11月2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22年7月2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2025年5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2011年的判决,认定陈书法无罪。
在再审过程中,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资或入股,是在保留土地使用权支配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资,并从中获得利益分配,行为人并未失去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则是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移给他人,并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从此不再与原土地使用权发生关联。在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东湖公司名下,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联营合作开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陈书法无罪的判决后,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2025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驳回了抗诉,维持了陈书法无罪的判决。
至此,这起持续了16年的刑事冤案终得昭雪。
陈书法申请国家赔偿690多万元
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