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消除政府采购寻租空间的改革措施正式实施。
6月26日开始,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天前,该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政府采购法迎来23年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由原先的9章88条扩充为10章104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修订前期的专家研讨,他对《中国新闻周刊》提及,政府采购法本质上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关系到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涉及部门数量庞大,加上与招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等领域的交叉互动,法律复杂度极高。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订,从立法目的到具体条款的设定,基本上回应了近些年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层面的一些决策方向,比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倡导公平竞争等,从这个角度说,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力度相当可观。”他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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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发现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巨大,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高达33750.43亿元。
不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指出,围标串标、设置差异化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出现,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规则不够健全,政策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全过程管理还有待提升,这些问题逐渐显现,说明现行法律确实存在一定制度性漏洞,需要全面修改与完善。
寻租是政府采购领域常见的违规现象,其中隐性壁垒又是最普遍的寻租方式。财政部公布的案例表明,某个单位在采购图书馆设备时,磋商文件直接将某一特定的“SL”耳机品牌作为技术参数,又将自愿性质的CNAS检测标志设定为“不达标即无效”的实质性要求;在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案中,为了排挤外地公司,甚至硬性规定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
更加隐蔽的手法是,设置一些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完全没有关系的荣誉和认证作为加分项。这些做法表面上看似“公平”,毕竟所有供应商都有机会争取这些加分项。“实际上往往只有少数事先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才可能满足这些要求,这就造成了一种‘表面公平、实际排他’的局面。”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詹阿娜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
跟这些隐性壁垒相伴的,还有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被看见”的机会成本。尽管财政部早已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电子化采购文件不得收取标书购买费。然而,由于各地方执行力度不一致,部分区域仍然在变相收取这类费用。
詹阿娜举例说明,一个中小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有机会中标之前,需要先支付500元一次的“标书购买费”。拿到采购文件后,发现自身可能根本不具备条件。500元单独看来并不算大,但如果一个企业投100个标才可能中一个,那就意味着需要先花费5万元,才能获得一个中标机会。这些隐性壁垒逐一累积,最终会将一些中小企业隔绝门外。
本次修订草案对隐性壁垒问题进行了回应。草案第六条强调,国家确保所有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限制或阻碍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在操作层面,草案进一步提升了透明度并强化了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指出采购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履行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可以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现实中,当隐性壁垒不能直接排除竞争对手时,价格操控与规避程序成为常见操作手法,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一元标”等恶性低价竞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长期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他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是政府采购领域暴露出的腐败和程序不正规问题的集中表现。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赋予了评审委员会“一票否决权”。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