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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文旅消费环境 | 徐州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展示

来源:丹巴新文网
守护文旅消费环境 | 徐州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展示

今年以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持续整治“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着力规范旅游市场,切实保障游客权益,全面提升徐州旅游服务水平。

为引导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坚持合规经营,同时提高游客风险防范能力,现将部分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某旅行社未获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徐州一家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游资质的情况下,设计含有澳门行程的旅游产品,并且通过抖音平台宣传招揽游客。

该旅行社的未获许可经营出境游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该旅行社开出了罚单,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旅行社经营需严格遵守许可范围,不得跨范围经营,实施出境游业务,必须取得对应的经营许可。

02

案例二:某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案

徐州市一旅行社营业部在其宣传彩页上标注“升级4星住宿”,但实际旅行中,游客住处的酒店并未参与星级酒店评定,不符合星级酒店标准。

该营业部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该营业部负责人执行了罚款。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营业网点要规范招徕宣传,确保旅游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不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03

案例三: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某在未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广告并口耳相告地招揽游客,组织旅游活动并收取费用。张某某自行租车、安排行程并担任导游全程陪同,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也无地接社及导游接待。

张某某未获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由于其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给予了从轻处罚,没收了违法所得,并执行了罚款。

典型意义

个人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时,通过社交平台招揽、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利,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此类“无证经营”通常不签旅游合同、不购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游客权益和人身安全均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04

案例四:某旅行社营业部未按规定悬挂证照案

沛县一家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同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该营业部未按规矩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是初犯,且在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不予处罚的条件,对该营业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依照法规亮证经营是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和体现,经营者不可忽视。

05

案例五:某旅行社委派无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旅游包车联合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派了没有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该公司安排无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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