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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带薪休假新政: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推动全员应休尽休、休满休足

来源:丹巴新文网

近日,河南省委组织部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印发通知,聚焦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此举目的在于强化全省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挖掘假期消费活力,推动河南文旅强省、消费大省发展战略。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恪守带薪年休假制度。所有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论编制身份如何,无论合同性质怎样,无论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均平等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有明确标准: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均不记入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简化休假审批程序,实施个人申请、单位备案的机制。企业则需结合生产经营情况优化审批流程,避免层层加码、变相限制休假权利。单位首脑层为责任主体,干部需带头休假,确保职工应休尽休、休足天数。

详细通知全文如下: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部门、总工会、商务局、文广旅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部、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豫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和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贯彻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全省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激活假期消费潜力,助力河南文旅强省、消费大省建设,根据省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动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带薪年休假落实到位

(一)保障全体职工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不论何种身份,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标准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简化休假审批,推行个人申请、单位备案。企业优化审批流程,杜绝层层加码、变相限制。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干部要带头休假,推动全员应休尽休、休满休足。

(二)建立年度休假台账制度。坚持年初制定计划、全年动态调整,用人单位及时编制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并公示。年休假计划应兼顾工作运转与职工家庭照护需求,支持分段、分次休假。用工规模大、分支机构的单位实行分部门、分批次滚动休假。政务服务窗口、医疗、应急、商超等连续值守岗位推行AB岗互补和错峰轮休,确保业务不断、职工休假。调整年休假计划需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

(三)规范未休年休假报酬支付。因重大项目、应急保障、节假日值守等客观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应休未休人员比例,建立未休年休假报酬专项核准审批流程,严禁以未休年休假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得以绩效考核、评优晋升、岗位调整等变相胁迫职工放弃休假。

二、创新统筹模式,科学实施错峰休假

(四)时间错峰,推动假期联动衔接。引导职工将带薪年假与周末、法定小长假、寒暑假、中小学春秋假等结合,形成3—7天弹性长假,有效分散集中出行客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优化夏季作息,试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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