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持续推进黔西南州关于“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的集中行动,旅游、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处理涉旅领域各种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出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以此引导旅游市场的经营方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切实保障游客的正当权利,进一步优化全州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一
贵州某旅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19日,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抖音账号“兴义旅游某某”的运营主体即为贵州某旅游有限公司。该账号在2025年4月2日发布的视频内容中,包含了“兴义旅行社、某旅游公司”等字样。然而,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未能查询到相匹配的旅行社信息。调查显示,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通过抖音和微信等渠道提供旅游咨询、招揽游客等旅行社层面的业务。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也被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
贵州某旅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20日,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与普安县公安局、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安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针对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安营业部开展了专项检查,目的是“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收取每位游客100元后,于2026年3月22日、3月26日、4月11日分别组织三次前往兴义市的旅游活动,每次仅与一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而未与其余133名游客签订合同。此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某康养产业公司兴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康养产业公司兴义分公司售卖的茶叶属于普通代用茶,却在产品手册及屏幕上宣称具有“安神助眠、温肾益元、护肝明目”等保健成效,但未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等有效材料支持。此外,商家手提袋上印有“CCTV 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合作企业”字样,未获授权便使用此称号,让公众误以为其产品与中央电视台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意图借助中央台的声誉提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涉嫌不正当竞争。这些产品均从其总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宣传手册则是委托兴义市某广告工作室制作。该公司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纠正违规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四
晴隆县某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侵权消费权益案
案例五
某交通(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客运包车违规招揽旅客案
2026年3月11日,安龙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称车牌号为桂AB**01的旅游客运包车在栖凤街道办事处四头坡路段违规招揽合同之外的旅客。执法人员迅速赶往四头坡路段,对桂AB**01号车辆进行检查。经查,桂AB**01号车辆隶属某交通(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这是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用途为旅游包车客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运送旅客至贵州省册亨县。该车的核定载客数为53人,实际载客29人(含驾驶员),所有乘客均在安龙县上车。该公司桂AB**01号客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根据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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