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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来源:丹巴新文网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2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年第8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由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在2026年7月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5日

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调整为如下内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本条例所指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依照职责,开展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第十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区人民政府需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法拓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提升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效益。”

三、第十一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根据保护景物、景观和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需求,完善岳麓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核心景区内经营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包装物的管理。”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整理林相、更新林木”调整为“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缘由”;第二款调整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联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

五、第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对岳麓书院、爱晚亭、黄兴墓、蔡锷墓、禹王碑、新民学会旧址、麓山寺、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云麓宫、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和省、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划定具体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等重要人文景观,需设置保护标志,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智慧景区建设,建立风景名胜区服务管理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景区生态保护的数字化实施,提升景区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程度,并依法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步监管执法机制,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七、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八条,调整为:“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以下车辆除外:

(一)从事消防、救护以及施工作业、巡逻、环卫等任务的车辆;

(二)景区的环保型观光运营车辆;

(三)景区内常驻单位车辆,以及进入景区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景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需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公共停车场。车辆进入景区需遵循规定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景区内进行载客游览、观光等行为。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依照职责,做好景区交通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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