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昆明市禄劝县一位36岁的务工人员李维志,三年前在安装人造石英橱柜时吸入大量粉尘,最终确诊为尘肺病三期。但他在申请职业病工伤赔偿时遇到了难题,因为他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因而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此事,提及李维志举报合作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五华区卫健局随后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李维志表示,他通常在云南石来商贸公司组建的群内接安装的工单,但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这也是他查出尘肺病后申请工伤赔偿的核心难点,因为无法认定正式的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因而受阻,工伤认定及赔偿也随之陷入僵局。这一难点,已被区劳动仲裁院和区法院确认。
所谓的“确认”是指,无论是通过劳动仲裁,还是起诉区卫健局要求其责令合作公司出具职业病诊断材料,李维志的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的职业病,治疗费用高昂,李维志因病致贫已是既定事实。在工伤赔偿程序之外,他举报合作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像是绝望之下的反击,但结果并不理想。尽管区卫健局罚了该公司21万元,可李维志也背上了5万元的罚单,处境更加不利。
区卫健局处罚公司和李维志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条款中的“个人”一般是指包工头或个体经营者,不包括普通务工人员。
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做法令人费解。对于李维志这样处于工伤赔偿认定灰色地带的人,不设法用足政策弹性,反而让他承担高额罚款,是单纯对法条的僵化理解,还是意在变相增加维权成本、迫使他放弃维权?
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新规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业务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2024年底,“两高一部”同样强调了这一原则。
然而,李维志的经历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在实际维权中依然受限于“劳动关系”问题。拿不到劳动关系认定,医院拒绝受理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形成了一个死循环。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相关部门能够突破这一困境,对李维志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证明其存在“粉尘接触史”,就启动诊断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配合。
这一突破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决心。从长远来看,更根本的解决方式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从制度层面降低职业病的认定门槛,从根本上解决李维志们的困境;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保障,将形成“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更加灵活。
尘肺病无疑是职业病,现实问题是职业病的认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过于困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往往不是主动帮劳动者解决问题,而是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帮助,甚至将他们的维权行为视为扰乱秩序,使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尽管处处碰壁,李维志仍然希望走完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为自己寻求一个结果。他能等到自己需要的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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