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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和案例警示教育

来源:丹巴新文网
《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和案例警示教育

(来源:珠山区文广新局)

全文及解读如下↓↓↓

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第一条 制定本标准,旨在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标准所述重大事故隐患,特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活动中,危害程度较大且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依所在地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

(五)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判定事项若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应认真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落实整改;若不属于职责范围,则需依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办市场发〔2023〕172号)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事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判定标准文件内容解读

一、判定标准目的

制定本标准,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且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在程度上要求危害显著,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形成标准以供防范对标。

三、具体判定情形

1.消防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检查须及时。演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务必遵循当地规定流程向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否则即为重大隐患。

2.文旅服务资质保障

旅行社选用包车租车时,“五不租”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客船运营许可手续须核实。旅行社包车要严格做到不租无证、无运输证、无定位装置、无责任险、无合同车辆,租用客船产品服务也要确保证书有效、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否则隐患巨大。

3.特种设备

文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日常维护不容忽视,安全运行才有保障。各类文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且合格,日常需做好维护,不然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景区评估

A级景区开放前,安全评估先行。A级旅游景区开放需先完成全面安全评估,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自然环境等各方面安全状况仔细考量,未评估就开放属重大隐患。

5.商演审批

临时搭建舞台演出,审批文件须齐全,活动安全要有保障,合法合规方能举办。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安全批准文件,严格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否则就有重大隐患。

6.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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