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定于2026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公正处理旅游投诉并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及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对所涉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动。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须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并完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协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若发现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应依法及时处理。若属于本机构职责范畴,则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若不属于,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应由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管辖。当需立即制止或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时,应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必要时,可将本机构管辖的投诉转交至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对于由下级机构管辖的投诉,上级机构在必要时可直接处理,或指派其他下级机构进行管辖。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针对同一旅游纠纷,若两个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机构进行管辖。出现管辖争议时,相关机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申请指定管辖;亦可由共同上级机构直接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旅游者可就以下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
(二)因旅游经营者责任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损;
(三)因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引发旅游者与经营者争议;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
第九条 旅游投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二)明确被投诉人,并有具体的投诉诉求。
第十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名称、住所;
(三)投诉请求及旅游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与理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对受理和处理投诉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保密,除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提供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方。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一)超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九十日;
(三)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或处理;
(四)投诉处理机构已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
(五)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六)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
第十二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时,须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委托内容、权限及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人数达四人以上,针对同一被投诉人且事由相同,视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允许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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