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林某未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安排了行程,向每位旅游者收取138元旅游费用,招揽、组织并接待了85名旅游者进行“野三坡一日游”,借助其雇员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服务。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林某处以10000元罚款。
2026年5月,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变更了经营场所,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完成备案。但责令改正的期限过后,该公司仍未办理备案手续。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对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罚款1500元。
来源:廊坊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场管理科
编辑:安松波 曹琪
审核:赵振民 赵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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