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6日晚上,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外的广场上,有男子朱某在管教他的女儿。马路对面,36岁的刘某带着同伴看到“一名男子当街踢打一名未成年女孩”,于是上前制止。他们和朱某起了冲突,结果刘某两次把朱某打倒在地,导致朱某受了轻伤。到了2025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随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8月18日,本案重审开庭。刘某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开庭大约一小时后,法院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殷清利表示,据他所了解,朱某是一名干部,“所以,我们当庭就受害人身份提出异议,干部身份的人员当街打人,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实有所不同”。殷清利还介绍,受害人一方由朱某的同事代表出庭,他申请受害人本人出庭,但是没有被法院批准。之后,法院同意了他提出的休庭请求。根据朱某妻子纪某的证词,事发当晚,女儿因为考试没考好,想要独自出去散心,“因为我担心她,就下楼去找孩子,并且通知了丈夫。朱某到了以后很生气,就踢了孩子几脚”。纪某回忆说:“这时候从南边过来两名男子,说着脏话过来的,就站在路边,我就对他们摆手并且眨眼睛,让他们走,这是我们家的事,他们还是不听我的话,继续往前走。”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当日23时53分左右,朱某女儿和纪某到了事发地点。大约四分钟后,朱某也到了现场。朱某到场后立即踢向女儿,踢到第四脚时,女孩蹲坐在地上。大约半分钟之后,刘某和同伴到了现场。他们走到跟前时,朱某又连续踢了女儿四下。据原一审判决书记载,纪某向二人摆手示意不要管,但是二人还是走向前。这时候,朱某停止了殴打女儿,转身走向刘某二人,与刘某的同伴发生了言语冲突。朱某在证词中说,自己教育女儿时两名陌生男子上前制止,“记不清那名男子说了什么,就是不想让我打孩子,我就说不要多管闲事,这是我家里的事”。刘某的同伴表示,二人看到被打者是未成年女孩,刘某上前问打人的原因,旁边一名女子让他们离开。“对方男子就没有再打躺在地上的女子,朝我走了过来还骂我,我就和男子对骂起来。”根据上述判决书,随后,刘某趁朱某不备将他绊摔在地,并且用手扇朱某的脸部,然后再次将朱某绊摔,导致朱某受伤。朱某被诊断为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辩解称,自己当时的行为只是为了把对方制服。2025年3月18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累计被羁押200多天。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朱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从重处罚,同时主张10万元经济赔偿。该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刘某实施绊摔行为的时间节点上看,朱某的殴打行为已经停止,与刘某同伴也仅是言语争执,朱某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存在不法侵害的起因条件。法院认为,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是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评判,认为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今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案件资料显示,2025年3月24日,东昌府分局聊大派出所因朱某殴打其女儿给予其告诫。殷清利表示,监控画面显示,朱某先后踢踹女儿十脚,其中一脚踹中女孩头部。庭前,他们通过互联网法院提交针对聊大派出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派出所
男子当街殴打女儿,路人出手被拘20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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