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最近签发国务院命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这项修订将从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应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首次发布,经历了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和2019年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是时隔七年后的第三次。在《决定》中,一共修改了20条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了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风险防控以及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正从过去单纯的“购房融资工具”加速转变为覆盖居民从购买到租赁再到维修、养老的全居住生命周期的综合住房保障和消费支持平台。
接下来是澎湃新闻(www.thepaper)按照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整理出的五大重点变化。
一、增强提取使用的灵活性:装修、物业费等被纳入可提取范围
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范围是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提取的情况从6种增加到9种,新增的3种提取情况包括: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此外,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有房租须低于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限制。
与今年6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相比,关于装修自住住房的条款取消了对“额度上限”的说明。根据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与企业终止工作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二、增加缴存覆盖面,允许灵活就业者自愿加入公积金
在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新增了第四十九条,明确说明“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自愿参加公积金缴存,并依据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我国灵活就业人口数量已超过2亿人。《决定》使这些人员能自愿加入公积金,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放权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各地按实际情况设计政策的空间。到2024年年底,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加入了公积金体系,其中24万人已利用公积金进行租房或购房。此次立法意味着这一政策从“地方试点”升级为“国家制度安排”,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自愿缴存并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益,从而缓解住房问题。
三、扩展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用途
《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需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政策性金融债的开放为已有的公积金资金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能够帮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被修改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增值收益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及建设和维护公共租赁住房跟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陈文静解读,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公共租赁住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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