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那句“我赚钱,你存钱”,在不少情侣看来是种甜蜜的约定。可一旦感情走向尽头,先前托付给爱人保管的大笔资金,往往容易引出财产纠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保管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一对相处两年多的情侣,最终因十万余元代管钱款对簿公堂。那些注明“存”字的转账,到底可不可以不还?
恋爱期间的特殊“储蓄”
2022年6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住,两人还一起经营着一家网店。到了2024年9月,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选择了分手。
在一起的日子里,刘女士出于对伴侣的信任,曾经明确说过“我赚钱,你存钱”。她多次将个人收入交给王先生,转账时都备注了“存”字,总计金额超过十万元。至于房租、网店进货款、员工工资等日常开销,刘女士会另外转账,备注“转”“垫付”“报销”之类字样。
感情冷却后,刘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核对账户并归还代管的储蓄,但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她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十万元保管款。
王先生则坚决不同意全额返还,他认为刘女士备注“存”的这些钱,其实属于两人共同支配的财产。他声称这些钱早就全部用在了共同生活开支和网店经营上,早已没有结余。即便按代管存款来看,自己转回去的钱款数额也已经超过对方存入的金额,应该可以全部抵消。
法官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刘女士和王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以及保管款的准确数额。
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出的保管物品,并承诺会原样返还的协议。这种合同通常从保管物品交接之时开始生效,但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刘女士多次表示把钱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对此也承认。考虑到刘女士向王先生转账时长期有标注用途的习惯,王先生从未表示反对,这就足以认定双方就刘女士的钱款交由王先生保管的合意达成,双方之间确实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刘女士给王先生的转账里,明确注明“存”字的款项一共是十万元,这些可以明确归类为刘女士委托王先生代管的存款。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自己已经归还了刘女士存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平时就是通过转账备注来区分资金用途,认定款项性质应当依据这种交易习惯。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王先生有时会把刘女士寄存的款项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里。因此,对于王先生转给刘女士的备注为银行卡类型的款项,可以看作是对保管款的归还。而对于其他没有标明用途的款项,因为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无法确定款项的具体性质,也就无法认定为已经归还。
综合来看,法院判决王先生扣除已经返还的部分后,还需向刘女士支付六万元保管款。一审判决出来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恋爱中的转账,“赠”“借”“存”怎样辨别?
法官解释道,很多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觉得恋爱期间财产方面的约定只是份情感承诺,没什么法律效力。实际情况是,恋爱关系虽然属于情感范畴,但并不排斥独立的财产法律关系。只要双方就钱款代管达成了明确共识,并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保管合同就会依法成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和第八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承诺归还的协议;这种合同从保管物交接时就成立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于保管合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表达了意思,并且配合了实际交付行为,就能建立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双方“我赚钱,你存钱”的约定并非简单的情感表达,加上双方长期有转账备注的惯例,以及多次通过微信确认代管事宜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两人达成了资金代管的共识。刘女士备注“存”的资金,在法律性质上明确属于代管的财产,所有权一直属于刘女士,王先生作为保管人,依法承担妥善保管、不能擅自挪用处分,以及应刘女士要求足额归还的法定责任。
此外,法官表示,情侣财产纠纷中的核心矛盾多数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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