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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举报信,让18年前的事情浮出水面
2026年7月,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里,一位副教授成了焦点。
举报信揭露,这人与2008年高考有关——彼时,他尚未成为"宋老师",而是陕西的一名考生。
举报内容显示:宋某某在渭南瑞泉中学从未真实就读过。他没有交过作业,没参与排座位,也没参加过任何考试。他的户籍和学籍,都不在陕西。
但他设法获取了一套伪造的户籍迁移材料,以及一个空挂的学籍档案。就这样,他在系统中伪装成"陕西应届考生"。
当年高考,他利用陕鲁两地录取线差异,以外地考生的身份成功进入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这一桩往事,时隔18年终于被翻出。
他的现状是怎样的
宋某某,2008年从中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阶段入学。
四年后来,本科顺利毕业,继续在本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到了2019年,他拿到了博士学位,随后被江苏师范大学以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名义录用,成为了生命科学学院的副教授。
到了2026年,他在该校任教已经第六年。除了带课、指导学生,还参与科研项目,日常看上去和普通副教授没有分别。
直到有人将举报信提交给学校。
处理过程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生在2021年12月。
江苏师范大学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情况进行了核实,并给出了内部处分:党内严重警告、绩效工资降低、取消第五轮岗位聘任晋级资格。
当时只调整了"帽子"和"票子",学历未受影响,也没有对外公开。宋某某依旧继续授课。
第二阶段发生在2024年。
持续的信访举报引起了陕西省教育厅的关注。渭南市教育考试中心对档案进行了核实,确认瑞泉中学确实没有宋某某的在校记录。
2024年12月,陕西省教育厅出具了处理意见书,依据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11条,认为2008年高考报名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责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撤销其本科学历学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执行了这一决定。学信网上,他的学历状态已经更新为"已撤销"。
硕士和博士学历为何未被撤销
2025年3月,江苏师范大学致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请求协助核查宋某某在硕士、博士入学阶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回函表示:宋某某在攻读硕士、博士时,所持有的本科毕业证是当时合法有效的。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答辩等环节,没有发现学术不端或报考舞弊的情况。因此,他的硕博学位不予撤销。
江苏师范大学根据这个结论,维持了对宋某某的人事安排。
也就是说,本科撤销了,硕士和博士学位仍然保留。宋某某依然是副教授,只是多了一道党内严重警告、绩效降级、晋级资格冻结的处分。
这里引发了争议
举报人对此并不满意。
“本科都撤销了,硕博为什么还能保留?高考作弊的人,怎么能继续站在讲台上?”
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但从法律角度分析,校方的处理方式并非随意而为。
首先,撤销权限是按教育阶段划分的,不会自动向上追溯。
教育部36号令第11条明确规定,“毕业生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这一条款直接针对违规的学段。宋某某造假发生在本科报名阶段,因此只撤销了本科学历。
2025年施行的学位法第37条更是明确指出:撤销学位的前提是“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他在读硕博时,前置的本科证在学信网上是真实有效的,研究生招生部门根据当时的审核标准通过了他的申请,后续的课程论文也没有发现有问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他的硕博学位。
其次,高考移民与冒名顶替有本质区别。
教育法中提到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可导致开除公职,但宋某某是自己报名、自己填写信息,通过空挂学籍骗取的是“报考地资格”而非“他人名额”,这种行为应归类为“招生违规”而非“身份侵占”。
再者,高校解聘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高校聘用合同中,解聘事由通常包括:刑事犯罪、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教学事故。
宋某某目前没有这三种明确的“硬伤”。他的博士学历仍然有效,科研和教学也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如果学校单方面解聘他,可能会面临劳动仲裁的风险。
因此,最终给出的处理方式是:党内严重警告、绩效工资降低、取消晋级资格的组合处罚。
这样的处理方式,看起来不痛不痒,但在法律上有其依据。
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上的合理性,并不能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
大家真正反感的,是一些实际的问题:高中学历直接考硕博,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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