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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当天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来源:丹巴新文网
员工离职当天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下班路上遭遇车祸离世,能否算作工伤?中工网近日发布了一桩值得关注的劳动维权实例。

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职员章某向某企业递交了辞呈,该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的时段内,同意了他的离职申请。

当天17点31分上下,章某结束工作后骑着两轮电动车赶往住所。不料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经过审理,裁定章某对于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人向地方人社机构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章某先前工作的那家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章某已经顺利完成了所有的离职流程,且已经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实际上已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出事的时候并不处于下班途中,他所受的伤害不应被视作工伤。

人社部门最终裁定章某的离世属于工伤。那企业对此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依照劳动部发布的相关指引,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应以当日24时为准,事故发生那一刻,章某和那家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有效存续。经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法院均驳回了那企业的诉讼请求,坚持工伤认定的结论。

法律解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内容,“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满那天的二十四时”。在此案例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办妥了离职手续,但他和那家企业的劳动关系需延续至当日二十四时。所以说,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那家企业之间存续着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被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击而受伤的,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给出解释:“职员以上下班为出发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址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情况里,章某的离职事宜虽已落实,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之前,他和那家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有效。章某下班回家时,在非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依法应被视为工伤。

消息源自:中国劳动保障报社、都市快报、大河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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