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小众”“秘境”“野奢”这类旅行产品特别受青睐,不少人都跑去户外探险。深坑、野山、秘洞这些地方探险刺激,但也藏有未知风险。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因户外探险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游客、领队、旅行社三方面都因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和他的爱人都是户外运动爱好者,他们经常关注一家旅行社的公众号。张女士是这家旅行社合作的外派领队,她在公众号上宣传过“定制小团,小众旅途,最美天坑”这类旅行项目。赵先生两口子就报了名,并按时去了集合点。活动进行到中途,赵先生从高度约50米的地方坠落,原因是操作不当、雨天装备绳索打滑等问题。赵先生受伤严重,全身多处骨折,后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19天,医疗费花了6万多。
事发后,赵先生把旅行社和张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84万多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旅行社回应说,他们和张女士只是临时的合作关系,张女士不受旅行社直接管理。张女士可以在公众号上发项目信息,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发。张女士还私自收了报名费,但没跟旅行社报备,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他们还提到,单位有规定,领队不能私自收预付款。
张女士则认为自己从2019年4月开始就在旅行社工作,是正式员工。事情发生后,旅行社把公众号上关于“最美天坑”的广告都删了,像是想逃避责任。她还说赵先生在下坑时操作失误,自己也要负责任。诉讼期间,张女士提交了保险单,证明为赵先生买了意外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供了公众号报名的公证书。某旅行社是那个公众号的运营方,他们虽然辩称张女士是自行发项目信息,他们对此不知情,也没收到赵先生的报名费,但根据事实,公众号曾多次发过那款旅行项目的信息,赵先生起诉后又都删了。加上赵先生提供的报名公证书,可以认定旅行社和赵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必须确保游客的安全。
张女士辩称她和旅行社是劳动关系,但没提供依据,法院没采纳。根据双方约定,张女士和旅行社是合作关系。张女士开发了那个旅游路线,又当领队,可以算作旅游辅助服务人员,对游客也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赵先生是成年人,应对保障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户外探险有风险,赵先生应该更谨慎。他在下坑时确实操作有误,所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后果。
法院考虑到各方责任和过错情况,判决赵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旅行社和张女士各承担40%责任。
旅行社和张女士不服,提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法官说法■
旅游活动说到底还是人的活动,最核心的就是人的健康和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说,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如果没尽到保障安全的责任,导致游客受伤或财产损失,游客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法院会支持。
对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人员来说,要合法合规经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游客更好的体验。旅行社等经营者应该和游客签书面合同,清楚写明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内容,特别是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要提前明确告知或提醒,比如使用设备的安全方法、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法。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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