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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广州一餐馆吃眼镜蛇,3天后举报餐馆违法要求退赔款,结果双双被罚!顾客起诉:为取证才吃的;法院:驳回!官方提醒:蛇类不可食用

来源:丹巴新文网

本文源自【羊城晚报】;

食用野生动物

能以“取证”为由免责吗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披露一桩案例

案情经过

明知是野生蛇类仍旧下单食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施以处罚

2024年3月20日晚上,化名张某的朋友与他一同来到广州市某家餐馆用饭。餐馆门一进,张某便开始拍摄记录。入座之后,张某告诉服务员他听说店里卖水蛇粥,服务员回答说当天没有水蛇粥,但可以弄眼镜蛇,双方商定了价格和做法,张某同意餐馆加工眼镜蛇供其食用。三天之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寄去了投诉举报材料,诉说自己在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选购了一碗眼镜蛇,他认为餐馆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要求退还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案立案。经过鉴定,发现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是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发出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张某不服,经过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说明已经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然不服,他声称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判决理由

举报违法行为可以不依赖自身违法行为

主动食用不能成为免罪理由

广铁中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规定,经营、售卖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都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涉事餐馆推销售卖野生蛇类、张某下单食用野生蛇类的事实都有在案证据证实,且可以相互佐证,足够认定。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张某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尺度得当,流程合法。此外,公民有权依照法律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经营者,但举报人不一定要自己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张某明知他购买、食用的就是野生蛇类并且事前有所准备,他事后主动举报涉事餐馆售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并不能成为他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免罪理由,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阅读

官方指出:蛇类不可食用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表示,蛇类是不可以食用的。不论野生蛇类还是养殖蛇类,都没有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2021版)》,任何经营单位都不能把蛇作为食材来加工餐食。除蛇以外,果子狸、竹鼠、野鸡等陆生野生动物也不能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领域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禁止食用的物种

陆生野生动物种类众多,除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都被禁止食用。常见物种包括:

•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蟾蜍(蛤蟆、蠄蟝)等各种两栖爬行动物;

•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哺乳动物;

•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雁鸭(野鸭、大雁)等鸟类。

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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